市委信访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财政支出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全局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局班子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财务室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 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组织、指导、协调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
(三) 具体编制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 具体组织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领导小组要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八条 按照评价类型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
第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对财政支出最终结果的绩效评价和对财政支出管理的绩效评价。
财政支出结果绩效评价是对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结果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是对项目的立项定位、预算编制、组织实施和绩效考评等管理绩效的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计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背景、实施情况介绍;
(二)财政支出结果绩效的自我评价;
(三)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自我评价;
(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自我评价;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科室自评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审查,并结合自评工作组织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科室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务人员要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务人员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务人员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局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科室及其责任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委信访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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